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附全文)
編輯: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更新于:2022-3-8 閱讀:
四、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五、保護種質資源,依法嚴懲破壞種質資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種質資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裁判效果。實施涉種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針對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農作物種子實施的,曾因涉種子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年內曾因涉種子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受雇傭或者受委托參與種子生產、繁殖的,要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準確適用刑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依法解決鑒定難問題,準確認定偽劣種子。對是否屬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種子,或者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具有法定資質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出具的田間現場鑒定書等,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八、堅持多措并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構建專業咨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健全涉種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長效工作機制,有效解決偽劣種子的認定,涉案物品的保管、移送和處理,案件信息共享等問題。
各級人民法院要延伸審判職能,參與綜合治理。對涉種子刑事審判中發現的監管問題、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必要時應當發送司法建議,形成有效合力,實現源頭治理,全面凈化種業市場,積極推動種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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